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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下月起调整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2022-10-27 21:43:48  来源:新湖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湖南日报10月2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奕楠)近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比以往提高20个百分点。意见自11月1日起施行。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意见指出,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意见规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

意见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审:胡信松;二审:李志林;三审:邓梅辉)

作者:刘奕楠

责编: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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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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