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14家损害生态环境的涉污企业,被海门生态环境局确定为首批采用“劳务代偿”制企业。对涉污企业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劳务代偿”制,在全省属于首创。
“由于企业管理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废气治理设施修复后未能及时维修,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我愿意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参与公益志愿服务。”南通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责人说道。前期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漏电保护开关损坏,维修后未及时开启,至执法人员发现后及时开启。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持续较短,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较小,因此,该企业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近年来,海门生态环境局在100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替代性修复进行了多元化探索和实践,相继开展设施升级、污染清理、集中建设生态公益林等方式。今年以来,海门生态环境局参考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多元化修复方式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创新探索“劳务代偿 ”模式,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难题,并制定印发了《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围绕适用劳务代偿模式的案件,从适用范围、实施监管、履行责任确认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劳务代偿刚性执行。这标志着“劳务代偿”机制将常态化运用,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据悉,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3类因经济困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以公益劳动方式折抵赔偿义务(费用),彰显环境执法“温度”;在实施和监管方面,确定了劳务代偿方式应符合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目的,具体内容可以为植树造林、环保法律宣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同时在实施中,可以联合区镇、公益组织等多方力量,助力劳务代偿执行,并实施监管。该《暂行办法》还对履行情况进行明确,由赔偿权利人负责牵头监督劳务代偿的履行情况,劳务代偿协执单位进行监督考核,并出具评价意见,对不服从管理等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务代偿的情形,经提醒仍不悔改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决定终结劳务代偿工作,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此保证了劳务代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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