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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2艘!金华“八大水系”禁渔期制度来了 2022-06-15 17:47:42  来源:金华日报

“快看,一条红鲤鱼!”6月9日傍晚,在金华市金东区保集外滩小区附近的东阳江上,一条长约50厘米的红鲤鱼突然跃出水面,引来不少市民驻足观看。在金华三江六岸,经常可以看见“水清鱼肥人亦欢”的画面。

每年3月1日到6月30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实行钱塘江、瓯江等“八大水系”禁渔期制度。今年,金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创新工作机制,通过“水陆空”立体巡防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捕捞和非法销售等各类行为严厉打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2艘

3月1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兰溪市政府,在兰溪中洲公园码头举办金华2022年禁渔期管理启动仪式,深入宣传“八大水系”禁渔期制度。

3月24日,农业农村、公安等五部门联合走进本报“市民问政”直播间,通过网络直播进一步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八大水系”禁渔期制度等,在线观看人数达1.4万。

金华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多形式、多途径加强长江禁渔工作的宣传教育,为禁渔常态化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组织人员深入江、湖、溪等禁渔区周边向当地群众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水域竖牌、拉(贴)横幅(标语)150余处;深入了解全市366名渔民的困难和需求,将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透。

自今年禁渔期开始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42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530辆次、船舶32艘次;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禁渔活动90次,发放宣传资料7000份;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2艘、查获违规网具1645张(件);查处渔业违法行为129起,其中立案查处105起,罚没款近36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4起,涉案人员36人。

兰江有刀鱼吗

6月2日上午,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衢江(兰溪段)、兰江等水域和兰溪各水产品批发市场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长江刀鲚非法捕捞销售等行为。

对普通市民来说,长江刀鲚鲜为人知。它正式名称叫刀鱼,学名刀鲚,又称长颌鲚、毛鲚等。作为“长江三鲜”之首,长江刀鱼的需求十分旺盛,野生长江刀鱼更是卖出了天价。

刀鱼在我国的水域分布广,自渤海至南海一带海域,及与该海域相通的江河,如黄河、长江、钱塘江、辽河和海河等都能见到。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恶化、捕捞过度等诸多原因,野生长江刀鱼濒临灭绝。从2019年2月1日起,我国开始禁止捕捞刀鱼。

“钱塘江刀鱼和长江刀鱼其实是同一鱼种。20世纪七八十年代,刀鱼是钱塘江流域最主要的经济鱼种,兰江也是如此。随着水质下降,刀鱼慢慢消失在人们视线中。”市农业农村局相关执法人员说。

如今,兰江里是否还有刀鱼?据兰江上一名杨姓职业渔民报料,2020年9月的一天,他在兰溪三江口一带捕鱼,一网下去捞上来3条刀鱼,每条20多厘米长、二三十克重。

“近年来,我们在兰江开展阶段性禁渔,同时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兰江水质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质好转后,有些多年未见的鱼类重现兰江,比如针鱼、娃娃鱼、花鲈等。”兰溪市农业农村局一名执法人员说。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组织开展打击长江刀鲚非法捕捞销售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从4月起金华市开始加强对衢江(兰溪段)和兰江等水域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长江刀鲚等行为。同时对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涉渔餐饮场所等加强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相关行为及涉案物品依法严肃处理。

当天的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刀鱼,也未发现违法捕捞和销售行为。

联合执法成常态 立体巡防无盲区

禁渔期一开始,金华全市积极开展执法人员“八大水系”禁渔期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如兰溪市、永康市、磐安县先后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全面提升执法能力。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执法力量,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和交叉检查,严厉打击禁渔期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据悉,我市农业农村、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36次执法行动。婺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对金华江和武义江开展7次执法巡查;武义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捕捞案件6起,清理收缴地笼网等违规渔具27件(张);永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部门现场抓获一名涉嫌在禁渔期电鱼的违法人员。

在兰溪全水系数字化渔政预警系统大屏幕上,沿线的高清监控画面尽收眼底。22个超高清探头24小时作业,“AI+视频”“大数据应用+物联网技术”等手段轮番上阵。“即使在晚上,高清探头对人体有热感应,违法者在水上作业也看得一清二楚。”执法人员说。

该系统通过超清视频监控设备消除监管盲区,运用先进技术升级智能研判预警场景,归集预警信息建成渔业船舶服务特色模块,构建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新格局。自该系统上线以来,兰溪市通过对实时抓拍违法画面进行智能研判共发送预警信息613条,比对派发执法巡查任务36起,打击渔政违法案件9起,其中2起涉刑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我们采取了‘人防+技防’‘空中+地面’的全方位、立体式巡防,有的县市还启用了高科技无人机巡防,监控范围更广,画面更清晰。”金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发区大队长张园周说。

确保禁渔期完美收官 全年禁渔区加强严管

“3月1日到6月30日是禁渔期,不能使用抛竿垂钓。”东阳市执法人员向沿江垂钓者发放告知书,宣传禁渔知识,提醒他们遵守垂钓规定。“现在禁渔期接近尾声,我们不能放松巡查,确保禁渔期完美收官。”

浦江县专门发布《关于规范公共水域垂钓的通告》,对禁止垂钓区域和允许垂钓区域进行规定,做到保护渔业生态和照顾垂钓需求两方面兼顾。

各县(市、区)渔政执法部门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禁渔期垂钓管理,提醒劝导垂钓爱好者遵守规定。禁渔期以来,我市执法部门依法查获钓具50余套。

同时,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渔船的监管,对全市244艘休渔渔船进行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严防私捕偷捕。金东区、婺城区和兰溪市等结合当地渔民渔船管理实际,制定管理办法,对渔业捕捞设施设备实施定点、定位、定人监管。

此外,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打击涉嫌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专项行动。据悉,全市共查获电鱼工具200余个(套),立案查处2家涉嫌销售禁用电鱼工具的经营单位。

“‘八大水系’禁渔期工作到6月底结束,但有很多区域全年禁渔,我们要在充实执法力量、拓展执法方式、聚焦查处重点上再优化、再完善,对执法不力、问题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金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崔旭勇说。

□以案释法

违反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1年3月9日14时41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接举报,称有人在梅溪苏孟乡铁堰段用丝网捕鱼。

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事人应某,案发溪段属婺城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常年禁渔区。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应某改正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渔获物0.3千克(已当场放生),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典型案件,目的是通过“处罚一个”,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此提醒市民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争当渔业资源保护的倡导者、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1年5月15日19时57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接110应急联动平台群众电话举报,称婺江大桥南桥头下面有人非法捕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方某撑船在金华江西关大桥至河盘桥电站橡皮坝水域用地笼网进行捕捞活动。根据规定,金华江在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禁渔,执法人员责令方某改正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65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衍生息的季节,国家实施禁渔期制度,是一项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的违法者虽然是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但其在禁渔期内从事捕捞作业,系违反国家禁捕规定进行偷捕,其行为属非法捕捞。

为4.5公斤杂鱼被判刑十个月缓刑两年

兰溪市灵洞乡杨溪流域是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设立的全年禁渔区。2021年12月5日凌晨,祝某想找点野味“一饱口福”,携带电鱼工具在杨溪杨青桥段流域电鱼,被公安机关抓获。祝某共计非法捕捞泥鳅、马口鱼、石斑鱼等野生杂鱼4.5公斤,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野生小鱼价值人民币135元。

法庭上,被告人祝某当庭认罪认罚,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祝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擅自下水作业案

2021年12月9日9时28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金华江双龙大桥和金虹桥下有“三无”船舶捕鱼。

经初步核查,当事人何某驾驶船只在金华江双龙大桥靠南岸水域用地笼网捕捞渔获物,且不能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涉嫌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何某立即改正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对通航安全、人员安全、水域清洁安全、港口安全等方面构成了严重危害。

在此提醒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作业的渔民朋友,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实施违法活动,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渔业生产作业,共同维护平安和谐、稳定有序的渔业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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