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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2022-06-06 15:02:19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近日,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岳林中队向奉化一超市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允许其分期缴纳罚款。这是区综合执法局首次同意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春节前,区综合执法局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辖区小超市售卖烟花爆竹情况时,发现岳林街道一超市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零售烟花爆竹。后该案件移交岳林中队进一步调查。最终,岳林中队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没收非法销售的9类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下达后,该中队收到一份特殊的申请书。原来,该超市连续多年亏损,近期因疫情入不敷出,无法及时缴纳该笔罚款,特申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纳,以缓解其压力。

收到申请书后,区综合执法局在确认当事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意其自5月起分12期缴纳罚款。当事人每月按期缴纳的,不予加处罚款。未按期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当期金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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